一、轉讓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 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偽造、變造多張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或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二、轉讓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應予追訴。
三、轉讓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對於企業來講,如果經營的專案是金融類專案,是必須要到證券交易所,工商結構等有關部門去辦理行政許可檔案的,類似於經營商業銀行,不得辦理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辦好了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後,不能再非法轉讓給其他任何人或單位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