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既遂判刑標準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本條第2款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檔次的刑罰。
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二、金融詐騙罪怎麼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金融機構的批准檔案在我們國家是非常重要的。任何人都不能夠通過為造金融機構的批准檔案從而從事一些非法的行為,否則將會構成我們國家相關的金融詐騙犯罪,需要按照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