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法院對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的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2W)

法院對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的裁量標準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

法院對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的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本條第2款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檔次的刑罰。

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的行為完全是違反了國家對金融機構管理的秩序,也會導致金融機構的利益受到損失,只要構成既遂,對於違法者來說必定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在犯了錯之後而選擇及時的彌補,那麼也是有減輕刑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