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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8W)

一、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的刑事責任是3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是按照擅自設立經營機構罪的量刑依據量刑的,而且,偽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包括單位犯罪,偽造的金融機構批准檔案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要辦理金融機構批准檔案,必須得到金融機構監管部門,不能通過非法渠道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