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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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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既遂量刑規定:

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裡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

(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數量較大的;

(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經營,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詐騙的;

(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我國對金融機構的設立和批准檔案是有嚴格規定,是不允許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偽造、變造批准檔案的。如果行為人具有偽造或變造金融機構批准檔案行為的,應該依據《刑法》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