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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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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法律適用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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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案件中關於船舶碰撞的法律問題


《海商法》第165條規定的船舶碰撞應當理解為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即直接碰撞;《海商法》第170條規定的船舶因操縱不當或者不遵守航行規章,雖然實際上沒有同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員、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即間接碰撞,適用《海商法》有關船舶碰撞的規定。

船舶保險條款中規定了船舶碰撞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其中的碰撞包括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即直接碰撞,也包括《海商法》第170條規定的船舶因操縱不當或者不遵守航行規章,雖然實際上沒有同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員、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間接碰撞。

船舶觸碰造成損害的,不屬於《海商法》調整的範圍。有關船舶觸碰造成損害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件,應當適用《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的規定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範圍等。

遇到海事糾紛必須要嚴格按照海事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進行處理,確保糾紛問題得到順利的解決,當然如果不涉及到法律問題和責任的,大家可以根據相應的管理條例進行解決,總的來說,遇到內河的海事糾紛只要嚴格按照我國的法律要求進行處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