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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時效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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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時效是幾年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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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時效是多少?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後財產糾紛主要包括四種情形:
1、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於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2、當事人協商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的糾紛;
3、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糾紛;
4、離婚後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根據《民法通則》及《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