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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不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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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不賠償損失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管單位是否同意,到期後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即已解除。行使此解除權需要注意:   1、 通知一定要採取書面形式,並保留副本,要求單位簽收。如果單位不簽收,則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再向單位郵寄一份。   2、通知期內要正常上班,不可曠工。   3、與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並保留交接清單。   4、這種方式離職仍然是一種違約行為,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最終仍要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