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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開設賭場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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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開設賭場罪量刑

對於一些刑法中規定的犯罪是需要有一定的構成條條件的,我們都知道開設賭場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只要行為人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那麼就可以構成此罪。同時,在主觀方面是要具有營利的目的,但是既遂並不要求必須要有營利。接下來由本站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開設賭場罪有什麼構成條件,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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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2017年規定是什麼?

山西省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2017年規定是: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為賭博罪的情形特殊,並不是單一靠金額來確定加重情節:《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情節是有,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