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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對於良好的建設良好的社會風氣有著極其不利的影響,但是由於開設賭場有著巨大的利潤空間以及部分人群對於法律的不瞭解,仍有許多地方開設賭場,這大大助長了賭博的不良習氣。刑法規定,開設賭場罪量刑事拘留,對此起了極大地抑制作用。下面本站將為你介紹一些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到你。
“開設賭場”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的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 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0]40號。
一、關於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訊、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二、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1、為賭博網站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援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2、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3、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資訊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設定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1、設定賭博機10臺以上的;
2、設定賭博機2臺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3、在中國小校附近設定賭博機2臺以上的;
4、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5、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6、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7、因設定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定賭博機5臺以上的;
8、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定賭博機5臺以上的;
9、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關於共犯的認定
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1、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援、資金結算服務的;
2、受僱參與賭場經營管理並分成的;
3、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4、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5、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現如今,開設賭場罪量刑事拘留,一旦構成開設賭場罪,就不只是拘留的問題了,接下來還會逮捕、判刑。因此,希望我們的公民們都能知法守法,遵守法律規章制度,對於開設賭場、賭博等行為深惡痛絕,不要因一時的蠅頭小利就做犯罪違法之事,斷送自己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