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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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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訴訟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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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土地使用權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因而胡某和餘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爭議屬於個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依據《土地管理法》,鄉人民政府有權對胡某和餘某的承包經營權爭議作出確權決定。對鄉人民政府根據查明的事實做出的確權決定應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