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訴訟代表人與委託代理人

法律 閱讀(1.25W)
訴訟代表人與委託代理人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什麼是委託訴訟代理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我國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因此,我國實際上採用的是後一種立法模式。但根據《民訴意見》第68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