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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2016年3月29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就印發了相關通知,決定從2016年5月1日起,司法鑑定收費不再實行全國統一標準。所以,2017司法鑑定收費標準就沒有全國通用的標準了,而是由各出臺本地區的司法鑑定收費標準。我們來看下相關通知。
一、國家發改委印發通知廢止《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
2016年3月29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關於廢止教材價格和部分服務收費政策檔案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廢止《國家發改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264號)等有關價格和服務收費政策檔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於5月1日前制定出臺本地區司法鑑定收費標準的,檔案執行之日同時在本省範圍內停止執行《國家發改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264號)。
根據2015年4月修改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檔案精神,《國家發改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廢止後,司法部和國家發改委不再製定出臺新的收費管理規定,由各地依法制定出臺本地區的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規定和收費標準。
二、舊的《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中司法鑑定收費標準
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鑑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鑑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
1、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行;
2、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3、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6、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7、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對於標的額較大的,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鑑定收費金額上限。
以上就是國家發改委印發的,關於司法鑑定收費標準通知,和一部分舊的司法鑑定收費標準。司法鑑定收費標準,將不再是全國都一樣了,各地將自行制定適合本地的標準。所以,小編建議您最好去當地的司法鑑定機構諮詢收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