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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出現糾紛中介費可以不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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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房屋買賣出現糾紛中介費可以不可以退

房屋買賣出現糾紛中介費可以不可以退

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對中介費作如下規定:
1、通過中介進行二手房屋交易的,即便房屋最終未成交,交易一方或雙方依照合同仍可能需要支付約定的中介服務費用。但同樣情況下,即使在買受人簽署佣金確認書,在交易未成就的情況下,法院亦可能會從等價有償的民事活動基本原則出發,酌定中介機構應收取的勞動報酬。
2、約定以過戶作為居間費用支付條件的,在過戶手續已辦理情況下,交易一方或雙方主張以房產中介工作人員辦理過戶過程中的行為瑕疵要求退還中介費的,法院不會支援。
3、二手房交易因買受人一方不符合貸款條款而未成就,後以房產中介工作人員承諾“能貸款,能代為出具有單位、有收入的證明”為由,拒付居間服務費的,如無無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法院一般不會支援。
4、就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進行交易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買受人以之作為房產中介“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而拒付中介費的,可能不會被法院支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