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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是否有權利要求業主不得在小區道路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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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是否有權利要求業主不得在小區道路停車
物業是否有權利要求業主不得在小區道路停車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綜上,小區的公共道路屬於業主共有,部分有車的業主在小區共有道路停車,侵犯了全體業主的權利,影響小區的道路通暢,並造成安全隱患。那是否對其收費的決定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即由業主大會投票表決或業主委員會代業主決定。物業公司收取停車費後,只能將車輛停於其所有的地下車庫,不得將車輛停於業主共有的公共道路上。如對在公共道路上的停車收取停車費用,收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由業主決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