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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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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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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時效

視情況而定。
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長期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十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4、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