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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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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民事權利的兩類訴訟時效期間,即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和包括“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幾種特殊情況適用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在通常情況下,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因醫療行為而建立醫療服務合同關係,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醫患之間只存在合同法律關係;然而,當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違反合同或法定義務給患者造成不合理醫療損害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侵害患者的生命、人身和精神健康等合法權益。可見,在不當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存在著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按照我國《合同法》第122條關於請求權競合時只能選擇其中一種請求權的規定,法官在醫療糾紛案件的審判實踐中應該允許患者選擇更有利於自己的請求權即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因此,只有當患者選擇侵權作為訴因即僅以“身體受到傷害”要求醫療機構賠償時才適用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如果當患者選擇違約作為訴因,即以醫療機構違約造成患者人身和精神傷害要求醫療機構賠償時,可適用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否則,如果不分情況只要是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就簡單地一律適用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不僅不利於保護作為弱者的患者和家屬的合法權益,而且可能有適用法律錯誤之嫌。

二、醫療事故糾紛怎麼處理

1、發生醫療糾紛後,首先醫患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調解,達成協議,糾紛處理結束。

2、如果雙方協商不成,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進行醫學鑑定,根據鑑定結果,協調雙方承擔相應責任。達成調解協議,糾紛處理結束。

3、如果不服協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跳過第一、第二,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案情,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做出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