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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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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什麼訴訟膠葛都是有必定的訴訟時效的,因而關於不少民事案件在詳細審理的程序中都需求當事人留意其中的訴訟時效問題,關於財產損害賠償膠葛來講,相同也是需求留意這個訴訟時效的。那麼這個財產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究竟是多久呢?接下因由小編為我們整理了一些關於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規定方面的知識,歡迎我們閱覽!

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財產損害賠償訴訟時效

財產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3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有無人身損害不影響財產損害賠償的請求時效。

二、財產損害有哪些賠償方式

財產損失賠償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三、相關法律條文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法律規則訴訟時效制度,是為了催促權利人儘早行進權利,而不是維護加害人的東西。一起,關於受害人一方應當予以憐惜,只需具有合法的理由,主張法官在司法實踐中不要容易徵引訴訟時效的規則,駁回其訴訟請求,應當儘量依法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