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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的時效 |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起算點

交通事故訴訟 閱讀(1.18W)

交通事故調解的時效,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起算點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要調解,那麼關於交通事故調解的時效是怎麼計算的?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損害,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怎麼計算的?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分析上面的問題。

交通事故調解的時效: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應在法定訴訟時效內,即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一年內,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兩年內,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關於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網上多有討論。經常有當事人來諮詢。我根據本人對法律條款的理解,結合交通事故各種情況的特點,總結出如下的計算辦法,供當事人參考。

1、當事人申請事故處理機關調解,事故處理機關受理,經調解達成協議,但調解書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當事人申請事故處理機關調解,事故處理機關受理,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自受送達終結調解書之日起計算;

3、當事人申請事故處理機關調解,事故處理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調解,並向當事人送達"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的,自下列之日起算:

受害人未至傷殘的,自醫療終結時間屆滿之日起算;

受害人傷殘的,自傷殘評定結果確定之日起算;

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自實際發生後起算;

送達"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超過上列起算日的,以受送達日起算。

4、當事人未申請事故處理機關調解的,按照"3"起算;

5、事故認定書被撤銷、變更或者責令重新制作的:

沒有超過前述起算日的,依其起算;

超過前述起算日,當事人直接起訴的,自受送達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算;

超過前述起算日,當事人沒有直接起訴的,適用當事人申請調解、沒有申請調解的起算日起算。

8、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後,按照"5"起算;

9、侵權人、賠償義務人不明的案件,學習交通事故調解期限。以明確侵權人以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算。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的問題解答,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更多關於交通事故的問題,如交通事故的賠償專案有哪些?交通事故的訴訟程式是怎麼樣的?請具體聯絡我們本站,我們會為您進行專業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