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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犯的量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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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共犯的量刑是怎樣的

交通肇事罪共犯的量刑是怎樣的

構成交通肇事罪是沒有共犯的,所以也就不存在共犯怎麼量刑。

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

下列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三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的。

下列行為之一,視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

2.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在六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

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怎麼認定?

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係,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並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裡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後突然發現前方几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於車速過快,致使車衝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主觀上一定要是非故意才會構成此罪,而且如果駕駛交通工具的人,是遵守駕駛規範正常駕駛的,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是因為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的。那麼司機也是不構成此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