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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惡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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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惡意串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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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串通合同一定無效嗎

惡意串通訂立的合同是指當事人為牟取不正當利益,互相勾結、串通而訂立的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這類合同的後果通常歸屬於當事人之外的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私營企業、其他組織及公民個人。

在我國當前經濟生活中,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訂立的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合同是最典型的惡意串通訂立的合同。

因此,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同時,《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也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而本條的規定是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作出的。

首先可以肯定,一般情況下惡意串通合同是不需要坐牢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本身的目的就是為了非法獲利,這種惡意串通合同的行為是很有可能給其他人員造成一定的利益上的損失的。合同是互利雙贏的,惡意串通,以損害他人的利益來滿足自己非法獲利的,可以認定為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