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代理人惡意串通合同的效力

法律 閱讀(1.96W)
代理人惡意串通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惡意串通的合同效力如何


惡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節惡劣的違法行為。由於這種行為是由於雙方相互勾結在一起,共同損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這種合同在被確認無效後,在處理上不是一方賠償另一方的損失或者互相的賠償損失,而是則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收繳雙方所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1、合同法規定:

(1)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2)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應當受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

2、民法通則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由於惡意串通而簽訂的合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該類合同理所當然的被認定為無效。但是究竟合同雙方有沒有惡意串通,是需要主張人自己去舉證的,而這一般難度較大。因此,建議您在遇到上述情況時,建議您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