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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二審改判機率

法律 閱讀(2.61W)
撫養權二審改判機率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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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再審改判機率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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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當我們遇到民事糾紛的時候,可以採取私下解決、調解以及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而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是用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的途徑,也是我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
最後保障。我國法院實施的是兩審終審制,當審判結果發生法律效力,我們依法能通過再審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民事訴訟再審改判機率有多大?律師365小編為大家介紹。


  
一、民事訴訟提起再審和再審改判


  (一)關於提起再審

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關於啟動再審時對再審事由的審查,在實際操作中仍然會同時具有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的特點。審查分為兩個階段:

(1)審查再審之訴是否合法。包括再審訴狀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是否遵守了再審的法定期間,當事人是否適格,是否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是否屬於不能申請再審的情形。法院審查結果如認為欠缺要件的,則不予登記立案,如可補正,則限期補正。

(2)審查再審之訴有無,也即再審事由能否成立。對於前者,審判員一人進行即可,特別是對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要審查其再審事由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179條的規定,如果沒有或與該條規定不一致,則可要求其補正,如果拒絕補正,則不予登記立案。對於後者,在正式審查立案後,根據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180條、181條的規定,區分申請事由,採取不同的審查方法,進行再審事由能否成立的實質審查。根據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179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應當再審的事由,第1至5項是關於事實認定錯誤,第7項至第13項及兜底條款是違反了法定程式規定,第6項再審理由則是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違反法定程式規定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可調卷進行書面審查,對事實認定錯誤,則有必要進行聽證(每項事由的具體審查認定限於篇幅,在此不再論述)。通過實質審查,當事人的申請再審事由成立,則裁定再審,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總之,對提起再審的標準應按再審之訴的理念進行把握,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審查再審事由能否成立,具體操作中要立足於法院申訴、申請再審審查工作的實踐,規範、保障當事人正確行使申訴、申請再審權利,貫徹審查公開原則,對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訴、申請再審一律進入司法審查,加大司法審查力量的投入,在此階段依法予以大量裁定駁回,少部分進入再審審理,並由再審事由審查法官與再審法官協助做好當事人的纏訪工作,以此解決當事人“申訴難”和涉訴信訪問題。


  (二)關於再審改判

再審案件的改判必須慎重,既要維護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嚴肅性,又要準確糾正符合法定改判條件且必須糾正的生效裁判。再審改判總的原則是確有錯誤的案件,堅決要改,沒有錯誤的案件,堅決不改,可改可不改的處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的一般也不改。具體而言,對民事再審案件的改判標準司法實踐操作可作如下掌握:


1、原裁判認定的案件事實有錯誤,導致裁判結果明顯不公,且必須通過改判的方式來糾正錯誤,應堅決該判。具體包括如下情形:


(1)再審時發現有足以推翻原審判決、裁定的新的證據,且不屬於當事人故意有證不舉的。新的證據是指當事人在原審時不能持有或者無法知道的證據或者判決生效後獲得當時舉證不能的證據(包括原審時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法院應該調查收集而未調查收集,再審過程中調查收集到的證據)。

(2)據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證據達不到證明標準的或者已過證明時效的;

(3)原審對據以定案的證據舉證責任分配錯誤的;

(4)據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證據之間以及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之間存在矛盾且無法排除矛盾的;

(5)以證人、鑑定人、翻譯人或者當事人的虛假陳述作為判決的主要證據的;

(6)作為裁判依據的書證或者物證系偽造或者變造的;

(7)作為裁判依據的法律文書包括另一裁判、仲裁裁決、公正文書或者行政機關的決定等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的;

(8)對能影響裁判的案件基本事實遺漏審查判斷的;

(9)原裁判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間接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10) 原裁判認定的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沒有內在的關聯性,卻以該證據作為原裁判的依據的;

(11) 作為原裁判依據的鑑定結論被否定的;

(12) 原裁判與已生效的其他相關裁判相矛盾的。


2、原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導致裁判結果出現重大錯誤的,且必須通過改判的方式來糾正錯誤的,應當改判。具體包括如下情形:


(1)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參照部門規章有錯誤的;

(2)適用了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

(3) 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的規定;

(4)應適用特別法而適用了普通法的:

(5)確定法律關係性質錯誤的;

(6)認定合同效力錯誤的;

(7)認定主次責任錯誤導致錯判的;

(8)承擔民事責任形式錯誤或超出法律規定的;

(9)責任承擔顯失公平的;

(10)執行期限或財產數額錯誤的。


3、原審具有以下情形,應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1)不屬於法院民事受案範圍的;

(2)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前置程式,未經前置程式直接訴至法院的;

(3)其他應當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

四是調解協議有以下情況的,應當依法糾正:

(1)調解協議不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2)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調解協議內容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五是原審違反一般管轄規定,且案件實體處理錯誤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判,移送管轄。原審違反專屬管轄規定受理、審理案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判,移送管轄。

另外,根據上述再審改判的標準,原審裁判存在以下情形,不予改判:

(1)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認識上不一致的;

(2)原審認定事實基本正確,裁判結果在法官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的;

(3)涉及責任分擔的案件,主次責任的確定正確,對於其他具體責任的分擔比例存有爭議的;

(4)原裁判有部分遺漏證明或錯引、漏引法條,但原裁判結果仍在可以維持範圍內的:

(5)原裁判文書在事實認定、理由闡述、適用法律方面存在瑕疵,但原裁判文書主文正確或者基本正確的;

(6)原裁判定性有部分錯誤,但即使定性問題糾正後,原裁判結果仍在可以維持範圍內的;

(7)原裁判應一併審理,但未審理部分可以另案解決的;

(8)原審審判程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但實體處理結果正確的;(9)當事人故意遲延舉證、遲延訴訟的行為導致其本人不利判決的產生,除非存在生存問題,否則不予改判;

(10)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利益外,原審裁判結果雖有差錯,但屬於下列情形的,不予改判:a當事人在申請再審時未提出請求的;b二審維持一審的案件,當事人在二審時未提出但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的。

(11)其他不宜改判的情形。包括能否執行迴轉;社會效果如何,社會能不能認同和接受;涉及群體性糾紛的案件,如拆遷、勞動爭議案件,如果原判距今時間較長,法律關係已經穩定,改變現狀會導致不穩定因素出現的,不宜改判。


  
二、民事訴訟再審改判機率

就個案而言,總有其特殊的地方。而就所有的上訴案件而言,改判的機率不大。根據上海法院公開的統計數字來看:
首先,一審階段後,上訴的當事人不多。一審案件中約有60%以上的案件是調解或撤訴方式結案的,這部分案件的當事人無上訴權。一審判決後,近10%的當事人選擇上訴。
其次,一審階段後,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案件佔比不高。以二審受理案件為基數,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案例比例不足7%。

另一方面,就選擇上訴的當事人來說,其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機率雖然較低,但也不可視為不能之事。此外,在二審階段,調解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智慧律師辦理的案件中,二審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調解結案的情況都有。二審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原因很多,如原審法院未查清事實、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案情複雜、當事人矛盾尖銳、雙方當事人上訴等也是影響因素。

二審改判與發回重審一同納入統計數字,在對一審法院辦案質量考核中是一項相當重要的指標。但被改判或發回重審的一審案件,其錯誤性質與通常所說的枉法裁判有所不同,因此近年有略微淡化的情況。如在近幾年的上海高院的工作報告中,已不再將二審改判或發回重審率的情況進行公開。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知道民事二審和再審都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式。對於再審程式的提起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由法院審查以後決定。那麼,民事訴訟再審改判機率有多大?實際上具體案件應該具體分析,但是,就普通案件而言,就司法實踐以及大資料來看,雖然法院每年都會有一些案件的改判,但是從全國的資料來看,民事訴訟再審的改判率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