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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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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金

侵權的物件是有很多的,可能是動物傷人、消費權益等,社會中還有財產侵權,如扒竊這樣的其他侵權行為,遇到扒竊了,大部分當事人會選擇不聲張,這是間接助漲了扒竊者的氣焰,應該及時找警察處理。因為具體情況行為的情況不同,當事人採取措施的時候就要有針對性,千萬不可一概論之,這樣可能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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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離婚損害賠償金


關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條規定,確定該賠償金的數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據此司法解釋,關於離婚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應考慮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的程度、具體的侵權情節等因素。

第一,精神損害程度。

第二,加害人過錯程度。

第三,具體的侵權情節。

第四,其他情節。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的,無過錯方對其婚姻具體生活投入較多,期待將來對方能夠回報的,此時,過錯方因外遇離婚,使得無過錯方的長期對婚姻的“投資”損失,其未來預期收益期待破滅,離婚的痛苦加大,賠償金數額相應要多些。反之,結婚年限短的,賠償金相應可少些。

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我們知道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是隨便提出的,即使在起訴離婚的情況下,也要先看是否符合《婚姻法》中規定的情形,才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實踐中,我們認為的離婚過錯行為與法定的離婚過錯其實是不太一樣的,而一般只有在法定離婚過錯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