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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的時間要求是怎樣的 | 離婚後還能提出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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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的時間要求是怎樣的,離婚後還能提出損害賠償嗎?

離婚賠償顧名思義是伴隨著夫妻離婚提出的,實踐中確定離婚賠償數額是一方面的,當事人同時還需要提出離婚賠償的時間。要是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時間,則就不能要求對方進行賠償。那麼離婚賠償的時間要求是怎樣的?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賠償的時間要求是怎樣的

1、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訴訟時或離婚後一年內提起,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國現行法律不支援婚內賠償。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的離婚案件,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如離婚時未提起,離婚後不能再單獨就損害賠償提起請求。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一審內另行起訴。

5、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二、離婚後還能提出損害賠償嗎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以,有權請求給予損害賠償。

但不論是實施家庭暴力,還是重婚等情況而請求損害賠償的,通常是在離婚時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46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因此,除以下兩種情況:

(一)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的;

(二)在辦理離婚登記一年後提出的。

在離婚後,無過錯方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可知,法律規定離婚賠償只能由無過錯方提出,並且要求提出的時間是離婚的當時或離婚後一年內。但在具體確定離婚損害賠償數額的時候,可能會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如果你不知道該如何計算,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