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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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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損害賠償金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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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離婚損害賠償金


關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條規定,確定該賠償金的數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據此司法解釋,關於離婚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應考慮加害人的過錯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的程度、具體的侵權情節等因素。

第一,精神損害程度。

第二,加害人過錯程度。

第三,具體的侵權情節。

第四,其他情節。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的,無過錯方對其婚姻具體生活投入較多,期待將來對方能夠回報的,此時,過錯方因外遇離婚,使得無過錯方的長期對婚姻的“投資”損失,其未來預期收益期待破滅,離婚的痛苦加大,賠償金數額相應要多些。反之,結婚年限短的,賠償金相應可少些。

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我們知道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不是隨便提出的,即使在起訴離婚的情況下,也要先看是否符合《婚姻法》中規定的情形,才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實踐中,我們認為的離婚過錯行為與法定的離婚過錯其實是不太一樣的,而一般只有在法定離婚過錯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