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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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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條件是什麼?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以提起離婚精神賠償的有四種情況。這四種情況包括:

(一)、對方重婚的有精神損害賠償,具體包括:

1、重婚罪的前婚屬於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國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這時候要分兩種情況:領取結婚證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號之前未領取結婚證,鄰里承認的事實婚姻。對此,目前還存在分歧,各地的處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區認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實婚姻,有些地區只承認領取結婚證的合法婚姻。

2、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此時,兩種情況可以判定是否構成重婚。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因此,符合上述的重婚條件的,有離婚精神賠償。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那麼怎樣就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呢?其實,符合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條件包括三個方面,具體有: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因此,符合上述同居條件的,有離婚精神賠償。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有精神損害賠償。

構成家庭暴力的行為有:

1、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夫妻一方毆打另一方致死、致殘、重傷的;夫妻間經常性的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扇耳光等人身傷害或羞侮行為;由第三者介入的對配偶的身體傷害行為。

2、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經常性的威脅、恫嚇、辱罵造成對方精神疾患的;為達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對配偶經常性的當眾或私下惡意貶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謾罵致對方不堪忍受的;經常刁難、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對方行動自由,影響對方正當工作生活的;公開帶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經常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造成傷害後果的;患有傳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強行與配偶發生性行為的,以暴力方式強行對配偶實施變態性虐待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精神損害賠償。

認定構成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方式有:

1、虐待家庭成員的,長期多次對家庭成員進行摧殘,使他們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必須達到後果嚴重,如果是偶爾幾次的,不屬於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2、遺棄家庭成員的是指家庭成員負有撫養、贍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撫養、贍養、扶養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行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為。

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支付,這個賠償金他是有法定條件的,只有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具體的情形,才能夠要求對方進行賠償,在法律當中明確規定有四種情形,包括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是存在著重婚等等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