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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的四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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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的四種類型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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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的分類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不適合在單位繼續工作的勞動者,依法令其脫離本單位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除名是用人單位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勞動者,依法解除其與本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分。辭退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規程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但又不符合開除、除名條件的勞動者,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後,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分。辭職是勞動者辭去原職務,離開原用人單位一種行為。自動離職是勞動者自行離開原工作崗位,並自行脫離原工作單位的一種行為。上述情況均導致勞動關係終止,也是產生勞動糾紛的重要因素。

2、因執行國家的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應得的勞動報酬。保險主要是指工傷、生育、待業、養老、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卹等社會保險。福利是指用人單位用於補助職工及其家屬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培訓是指職工在職期間的職業技術培訓。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而採取的各種保護措施。由於上述規定較為繁雜,又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不僅容易發生糾紛,而且容易導致矛盾激化。

3、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確立勞動權利義務關係而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勞動合同糾紛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過程中,都可能發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糾紛。

此外,根據勞動糾紛當事人是否為多數和爭議內容是否具有共性來劃分,勞動爭議糾紛還可以分為集體勞動糾紛和人勞動糾紛,等等。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應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過期,法院將不再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