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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型別12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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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型別12種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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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的型別


民事糾紛的型別,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以糾紛的主體為標準,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公民個人之間的糾紛。如公民個人之間的婚姻、財產糾紛,買賣糾紛,債務糾紛等。

(2)公民個人與團體之間的糾紛。如公民個人與某團體之間因經濟合同、著作權、債務等發生的糾紛。

(3)團體與團體之間的糾紛。如不同企業之間的債務、合同、商標糾紛等。

2、以糾紛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1)婚姻家庭糾紛。如發生在家庭內部的夫妻感情糾紛,撫養和贍養糾紛,財產和收養糾紛等。

(2)鄰里人際關係糾紛。鄰里之間因言語交往、利益衝突或生活瑣事等而引起的糾紛。如因傳閒話、公共衛生、宅基地等引起的爭吵、鬥毆。

(3)公共生活中的糾紛。如在娛樂、旅行、購物等公共場所,因行為、言語不文明等所引起的糾紛。

(4)經濟交往關係中的糾紛。如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團體之間以及團體與團體之間,因借貸、租賃、買賣等所引起的經濟糾紛。

3、以糾紛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認識上的衝突。當事人雙方由於對某些權利與義務認識上的不一致而產生的心理衝突。如在經濟糾紛中關於權利與義務之爭,往往是認識上的衝突。

(2)情感衝突。當事人雙方由於認識上的不一致進而導致情感上的對立。如夫妻之間由於觀念上的衝突導致情感上的衝突,最後導致婚姻糾紛。

(3)意志衝突。當事人雙方由於認識、情感上的衝突,必然導致意志上的衝突,甚至出現相互攻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