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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債的四種類型

個人債務 閱讀(2.08W)

民法中債的四種類型是:
其一,侵權行為之債,即對權利人的權利造成侵害;
其二,不當得利之債,即獲得了不當利益;
其三,無因管理之債;
其四,締約過失之債,即因締約過失責任而造成的權利侵害。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民法中債的四種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