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怎麼認定

法律 閱讀(9.82K)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怎麼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如何認定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您好,關於“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怎麼認定”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一)行為人貪贓枉法,在收受賄賂後非法為罪犯減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從重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這裡主要應注意區分本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由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實施將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後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三)區分本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具有相同之處,主要區別是:

(1)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的物件是已決罪犯徇私枉法罪的物件可以是任何人。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是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後罪則表現為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