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刑法中關於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04W)

一、刑法中關於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違法對嚴重的罪犯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被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違法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屬的財物而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等等。

《刑法》

第四百零一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三、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如何認定的

(一)行為人貪贓枉法,在收受錢財後非法為罪犯減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從重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這裡主要應注意區分本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由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實施將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後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三)區分本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具有相同之處,主要區別是:(1)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的物件是已決罪犯;徇私枉法罪的物件可以是任何人。(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是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後罪則表現為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在認定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時,犯罪動機很重要,只要不是因為專業能力或經驗的不足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斷外,明知是違法行為卻仍然為了利益而徇私舞弊,就構成了犯罪。在量刑處罰上,一般會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情節較為惡劣,則會判處3到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