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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既遂嚴重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4.76K)

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既遂嚴重嗎?

一、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既遂嚴重嗎

犯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既遂嚴重,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的認定

(一)行為人貪贓枉法,在收賄賂後非法為罪犯減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從重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這裡主要應注意區分本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由於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實施將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後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三)區分本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具有相同之處,主要區別是:

(1)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的物件是已決罪犯;徇私枉法罪的物件可以是任何人。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是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後罪則表現為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司法審理職責時,是需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涉案情況的,如因個人徇私舞弊的行為,而導致相關案件在審理時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那麼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