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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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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構成要件

1、罪體

主體要件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行為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行為是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予以確認。徇私舞弊表現為為徇私情,行為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偽造條件等手段,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徇私舞弊行為,根據《立案標準》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2)人民法院和監獄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2、罪責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三)處罰

根據刑法第401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401條的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違法對嚴重的罪犯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被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繼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