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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解釋

瀆職罪 閱讀(2.08W)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解釋

二、瀆職犯罪案件

(九)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第401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