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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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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行為是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予以確認。徇私舞弊表現為為徇私情,行為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偽造條件等手段,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

二、本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司法機關在審理相關訴訟案件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監外執行的相關認定,是需要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的,如果不符合條件,而徇私舞弊來適用監外執行,必然是構成了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