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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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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立案標準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刑法第401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審判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裁定減刑、假釋或者違法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

3.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徇私舞弊,違法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

4.不具有報請、裁定、決定或者批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