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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簽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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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簽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
主張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時效是多久

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是勞動爭議中頻繁遇到也是經常討論的問題,支援一般時效,即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1年內。首先,特殊時效的適用物件是勞動報酬。雙倍工資的組成我們可以將其平分為兩份,其中一份是勞動報酬,而另外一份則是對用人單位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懲罰責任。所謂的雙倍工資只是以工資為計算單位來確定懲罰的額度,並非所指雙倍工資都為勞動報酬;其次,從立法本意上看,雙倍工資的制度設計,目的在於規制用人單位,使其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果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懲罰性質便體現出來。所以雙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性責任,用反其道而行之的方式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所以,雙倍工資作為懲罰性責任適用一般時效。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