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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工傷認定有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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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工傷認定有哪一些
臨時工工傷認定有哪一些
1、用人單位非法使用臨時工期間,造成臨時工工傷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勞動行政部門對該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包工負責人非法使用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
2、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則工傷保險責任應由職工的勞動關係所在企業負責。
3、臨時性、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仍須使用臨時工,他們因工死亡和因工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固定工的勞動保險待遇執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即臨時工與企業的職工一樣,符合法定情形的,均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根據以上仔細的說明我們可以確定,雖然臨時工並有簽署相應的勞務合同,但是當臨時工在工作過程中產生一些工傷,僱傭公司必須承擔必要的賠償責任,並且根據相應的工傷管理保險條例,處理不同金額的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