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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個人債務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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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個人債務多
合夥人個人債務
以合夥企業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夥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月億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承擔合夥月億債務已超出其按份之債。

2、向承擔合夥企業債務不足其按份之債的合夥人追償。

3、向某一合夥人追償的數額不能超過其應承擔的按份之債。

民事程式上,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一併進行追償的訴訟,為必要共同訴訟,人民法院可列其他合夥人為共同被告,案件進行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