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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收回有哪些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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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和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等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減少公司註冊資本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登出;屬於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和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
公司因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至於收購的資金來源,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公司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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