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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 閱讀(2.91W)
車禍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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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金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車禍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解答如下:

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負侵權之債屬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應從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來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中責任主體的確定,目前學界和審判實務界大都認同以執行支配與執行利益歸屬的“二元說”,即從執行支配和執行利益兩個方面考量。所謂執行支配,即誰對機動車的執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而執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機動車執行中獲得了利益。一般情況下,如果同時符合這兩個標準,則可確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主體。從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覆》、《關於購買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機動車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機動車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機動車保有人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覆》等,都體現了這種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認定的基本思路。從上述可見,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負的侵權之債,應從另一方對該機動車能否進行執行支配和有無執行利益來判斷,如符合這兩項標準,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反之,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具體到本案例來看,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謝小芸和楊耀遠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楊酒後駕駛的摩托車既非運營車輛亦不受謝小芸的支配和控制,其喝酒駕駛車輛外出純粹是滿足個人需要的單方行為,與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無必然關聯。因此,楊耀遠交通肇事產生的侵權之債應屬於其個人債務,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