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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檢查人員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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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檢查人員工作守則

外匯檢查人員工作守則

為健全和完善外匯檢查工作的內部自律監督機制,督促外匯檢查人員嚴格依法行政,防止和糾正有章不循、違章操作的現象,遏制各類違法違規案件的發生,特制定本守則。

頒佈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文       號:匯發[2000]127號

頒佈時間:2000-10-12

實施時間:2000-10-1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檔案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外匯檢查工作的內部自律監督機制,督促外匯檢查人員嚴格依法行政,防止和糾正有章不循、違章操作的現象,遏制各類違法違規案件的發生,特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所稱“外匯檢查人員”是指外匯局系統從事外匯檢查工作的檢查人員,包括專職、兼職以及臨時抽調從事外匯檢查工作的檢查人員。

第三條 外匯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嚴格遵守《守則》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各級分、支局依據本《守則》,對本局和下級局從事外匯檢查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從事檢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辦案。

第五條 檢查人員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有關規定開展檢查工作:

(一)檢查人員要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式》的有關內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依法行政。

(二)檢查人員應根據《舉報信(電、訪)受理操作規程》、《舉報外匯違法案件獎勵試行辦法的內部操作規程》規定,認真、有序地開展舉報信的受理、調查和違法問題的查處工作。

在受理舉報案件過程中,要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嚴禁將有關舉報的資料交予或出示給違法當事人及其它相關人員。

(三)檢查人員要嚴格按照《外匯查處罰沒款收繳和辦案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堅持罰沒款收繳分離和辦案補助經費專款專用的原則,有關罰沒款項的落實情況應指定專人定期催繳和上報。

(四)及時向上一級外匯局上報通過舉報、自首、專項檢查、其它部門通報、移交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外匯違法的重大案件和疑難案件資訊。

第六條 檢查人員要廉潔奉公,嚴肅執法。在檢查工作中嚴禁下列行為發生: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式》等有關外匯管理法規,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擅自減輕或從輕對違法當事人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外匯查處罰沒款收繳和辦案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規定,截留罰沒款,以收抵支或超出辦案補助經費的收支範圍使用辦案補助專項經費的;

(三)擅自決定將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外匯違法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的;

(四)發現違反外匯管理的大、要案件,知情不報的或未予及時查處的;

(五)擅自對外公佈或洩露案件調查情況和與案件調查、處理有關的決策性意見或擅自對外公佈未予公開的與案件有關資訊,損害了國家經濟利益或使案件處理工作造成困難的;

(六)與違法單位相勾結,謊報或瞞報違法犯罪事實以及弄虛作假,欺騙領導的;

(七)接受違法當事人宴請、收受禮品、有價證券以及借檢查名義遊山玩水或公款旅遊的;

(八)利用檢查工作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九)利用檢查工作之便,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者授意、指使、縱容包庇他人從事違規違法經營活動的;

(十)利用檢查工作之便從事個人經商辦企業或夥同他人經商辦企業的;

(十一)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條 對有上述行為的外匯檢查人員,應根據事實和情節的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職直至開除公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本守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