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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彙報制度需要遵守哪些原則

合同訂立 閱讀(1.75W)

一、合同履行彙報制度原則

合同履行彙報制度需要遵守哪些原則

1、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2、適當履行原則所要求的履行主體適當、履行標的適當、履行期限適當、履行方式適當等

3、適當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絡。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或者提供服務,至於交付的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適當履行既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也要求這些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可見,適當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適當履行,適當履行場合不會存在違約責任,實際履行不適當時則產生違約責任。

二、合同履行證明材料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2、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3、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客戶投訴、退貨和索償的證據;

5、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於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三、對合同履行的基本認識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內容,是合同法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終歸宿或延伸。執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都表現為當事人的積極行為,如執行合同規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規定的工作等。但在特殊情況下,消極的不作為也是合同的履行,如保密義務的執行即是。執行合同的義務,按合同訂立的要求,須是全部合同義務都應執行,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合同義務的執行有時間上的先後順序,允許一項一項地執行,這是合同的部分履行;合同存在的客觀環境不同,有可能合同的部分義務無法執行,這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當事人的主觀認識並非一致,實際中有的當事人不執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這也是合同的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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