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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院批捕後通知看守所當事人家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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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院批捕後通知看守所當事人家屬嗎?

一、檢查院批捕後看守所通知當事人家屬嗎?

會通知家屬,也會通知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2、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3、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家屬接到逮捕通知書應這樣處理

建議家屬聘請律師進行辯護,提供法律幫助。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可以委託律師參與辯護。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如果案件進入到審判階段,律師可以調查取證或者申請檢察院、法院調查取證,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對事實的認定、對證據的質證以及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等存在違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辯護。

檢察院批捕的情況下,說明當事人的犯罪事實已經基本認定,在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後,就可以將訴訟案件轉移到審判機關進行司法判決,在司法實踐中,看守所應當通過當事人家屬,當事人家屬可以聘請律師對犯罪分子作輕罪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