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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順義看守所的工作人員會通知家屬嗎

強制措施 閱讀(1.9W)

一、刑事拘留順義看守所的工作人員會通知家屬嗎?

刑事拘留順義看守所的工作人員會通知家屬嗎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人,有礙偵查的情況除外。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刑事拘留的物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物件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

三、刑事拘留有什麼影響?

刑事拘留不是處罰,它是辦理刑事案件時,暫時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利於案件辦理和防止嫌犯繼續危害社會,這個期限1~37天不等,到期要麼放人,要麼變更為逮捕或監視居住。

刑事處罰要重於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不留案底,一般不影響政審。而刑事處罰是有案底的。因為刑事拘留意味著可能會判行,所以刑事拘留重於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與行政拘留相當。

刑事拘留只是一個臨時性的強制措施,並不意味著刑事案件的終結。如當事人被法院認定為有罪並判處刑罰,對以後的工作肯定會有影響;如僅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後因情節輕微沒有被刑事追訴,則影響不大。

在正常情況下,當地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在採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之後卻沒有告知家屬的操作方法就是違規的。因為家屬對當事人因何被刑事拘留的具體情況不得而知,家屬想要進一步瞭解相應的情況,只能是在得到工作人員的通知之後,通過律師才能知道更加確切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