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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開庭時要注意什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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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開庭時要注意什麼事項?

一、醉駕開庭時要注意什麼事項?

醉駕是非常嚴重且危害公眾安全問題的行為,對自己的行為和對別人的行為都非常不負責任,所以在法庭上必須謹慎,不要隨意發言。

首先要準備好相關的身份證件,其次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原件,如果是案件當事人並且有代理律師,要注意在法庭上少說話,說話要切中要害,多餘的不說,以免越說越錯。如果是沒有委託代理律師,建議在法庭上的時候跟著法官節奏,把自己的訴求表達清楚,不要被對方誤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1、核對雙方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況。

2、原告(上訴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及其要求。(簡要闡述訴狀)。

3、被告(被上訴人)陳述(同上)。

4、原告(上訴人)舉證(闡述自己的證據情況)和質證(針對對方的證據發表意見)。

5、被告(被上訴人)舉證和質證。

6、法庭辯論。(雙方對爭議點發表自己更詳細的意見)。

7、法庭組織調解。

8、判決。

二、醉駕處罰的相關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四)、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五)、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六)、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影;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七)、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八)、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於醉駕開庭時要注意什麼的問題我國的法律法規上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對於我國的醉駕行為最好在法庭上就當庭認罪,爭取寬大處理,如果需要發言最好讓代理律師進行發言,這樣不會出現差錯,讓審判的人員的印象不好,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訴訟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