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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精神病人如何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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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精神病人如何確定監護人

監護人一詞可能您並不陌生,那麼特殊的被監護人的監護人確定您瞭解嗎?其時當被監護人為未成年的精神病人時,我國法律對其監護人的確定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針對未成年的精神病人如何確定監護人的問題,本站的小編為您整理以下法律內容,希望能為您帶來幫助。

一、如何確定監護人

監護人是從有利於被監護人的生活、健康、成長有利等方面從近親屬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監護能力的下列人員中確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監護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擔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之間應有書面的約定。監護人分為三種: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和委託監護人。

二、哪些人可以成為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監護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立保護人的一項法律制度。監護的設立,依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有兩種方式:

1、法定監護。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指定監護。

《民法通則》第17條第2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可知,我國立法上,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指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有關組織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種是後一種的必經程式,即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必須由有關組織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指定的判決,並另行指定監護人;如果未經有關組織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三、監護人要履行哪些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由上我們可以瞭解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同樣是在無直系親屬的法定監護人情況下,可以由居委會或相關組織在近親朋友中進行指定擔任。同時也因法律問題的複雜性,文中未能十分詳盡解釋,如果您還對未成年的精神病人如何確定監護人問題存在疑問,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