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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補償費怎麼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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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補償費怎麼算的?

一、交通事故精神補償費怎麼算的?

交通事故精神補償費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交通事故中一般造成的是人身方面和財產方面的損害,但此時卻也會給受害人及其家屬的精神造成一定的影響。此時除了要對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作出賠償外,往往還會涉及到精神損失方面的賠償。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交通事故中賠付精神損失費嗎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於交通強制保險的保險限額只有12萬2千元,而且這12萬餘元還有1萬元的醫藥費和2千元的財產損失限額,因此傷殘或者、精神撫慰金、誤工費等的賠償限額就只有11萬元。如此一來,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傷殘級別比較高的情況下,這11萬元明顯不足以賠償全部的損失,就需要在商業保險中另行予以賠付。而現行的商業第三者保險是不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如果這部分的精神損失費在交強險中未予賠償的話,那麼將導致受害人的精神損失費在交強險中賠不上,到商業險中不能賠的情況。

在實踐中,法院的判決也不一致,有的將精神損失費納入交強險中優先賠付,將其他傷殘賠償金判到商業第三者險中賠付,這樣就維護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也有法院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傷殘保險金等,如果有餘額就判付精神損失費,如果沒有就將該部分精神損失費判到肇事者身上,那樣就會導致無法執行的情形,不利於保護受害的權益。

最高院考慮到了上述情況,對於該問題在最高院在(2008)民一他字第25號給安徽省高院的覆函中,明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總和大於交強險時如何賠償的問題:將該部分權利給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選擇優先請求在交強險中賠付精神損失費的,法院應當支援,如果受害人不選擇的話,法院可以裁定。

交通事故在發生之後,若是受害人的精神受到了損害,經鑑定確定為是精神病人時,可以請求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支付精神賠償費。由於精神損傷是比較嚴重的,故而民事主體可以得到的賠償金也會相對較多,若是對方不願意支付的,可以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