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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是怎樣認定的?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2.17W)

一、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是怎樣認定的?

原則上: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確定責任主體,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例外情形:具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規定情形,即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責任。

二、被多次轉讓且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被多次轉讓且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發生交通事故

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由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由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五、與道路有關責任主體

1、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

原則上:由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例外情形: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2、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3、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並造成交通事故,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有以下情形:

1、因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機動車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機動車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機動車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機動車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機動車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機動車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明知機動車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